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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條款

第一條 總則
1.1 本使用條款(下稱「本條款」)旨在規範用戶對本網站(下稱「本網站」)之使用行為。
1.2 本網站係指 [https://shiro-shiro.hk/] 及其所有關聯之網頁。
1.3 於使用本網站前,敬請用戶詳細閱讀本條款。
1.4 用戶一經存取、使用本網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示同意,即視為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所有被引用文件之全部內容。
1.5 若用戶不同意本條款之任何內容,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。
1.6 關於本網站之任何疑問,請透過下列方式聯絡我們:
1.6.1 電郵:info@shiro-shiro.hk
1.6.2 電話:+81-3-6805-0220
1.7 名詞定義:
* 「內容」:指於本網站所發佈之所有文字、圖像、影片、音訊、其他多媒體內容、軟件、資訊或任何形式之資料。
* 「條款」:指本使用條款及其依第十一條規定隨時更新之版本。
* 「非請求提交內容」:其定義如第五條第5.1項所述。
* 「私隱政策」:指載於 [https://shiro-shiro.hk/policies/privacy-policy] 之政策,規範我們對於所蒐集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。
* 「本網站」:具有第一條第1.1項所定義之含義。
* 「本公司」、「我們」:係指株式會社 SHIRO,有時亦包含我們之關聯公司。
* 「用戶」、「您」:係指存取或使用本網站或其內容之個人。
1.8 使用本網站,即表示用戶同意遵守本公司之「可接受使用政策」、「私隱政策」、「Cookie政策」及「網上產品提供條款」(如適用)。

第二條 網站使用
2.1 本網站僅限用戶為個人且非商業目的而使用。
2.2 用戶同意自行承擔下列全部責任:
2.2.1 因使用本網站所產生之一切費用與支出;
2.2.2 對用戶之密碼及賬戶資料負保密義務。
2.3 本網站之產品配送服務僅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,並不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他海外地區。用戶於香港境外存取本網站時,須自行負責遵守當地之相關法律。
2.4 本公司將盡力維持本網站之可存取性。若用戶於使用上遭遇任何困難,請聯絡 info@shiro-shiro.hk。
2.5 若用戶違反本條款、任何相關政策或適用法律,本公司保留限制或終止用戶存取本網站之權利。

第三條 所有權、使用與知識產權
3.1 本網站及其內容所包含之一切知識產權,均歸屬於本公司、我們的授權方或雙方共同所有。前述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版權、商標、域名、設計權、資料庫權及專利權等。
3.2 本條款僅授予用戶存取本網站所需之最低限度法定權利,並未明示或默示授予任何其他權利。用戶同意不得規避或移除任何關於知識產權之聲明或安全技術。

第四條 軟件
4.1 為增強本網站功能,我們可能提供相關軟件供用戶使用。該軟件之使用須受相關最終用戶授權協議之規範。
4.2 任何軟件僅供用戶為個人且非商業目的而使用。
4.3 嚴禁對軟件進行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(包括但不限於複製、再發行),違者可能須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。

第五條 向網站提供資訊
5.1 本公司雖盡力維護本網站安全,惟對於用戶所提供任何資訊之機密性不予保證。請勿提交任何「非請求提交內容」,例如未受專利保護之構想、市場推廣提案或原型等。
5.2 對於任何「非請求提交內容」,我們保有自由使用之權利,且無須承擔任何保密義務或責任。

第六條 資訊準確性與網站可用性
6.1 我們雖致力於維持本網站資訊之準確性、時效性及無錯誤狀態,惟不對此提供任何擔保。
6.2 本網站之營運可能隨時暫停或終止,且不另行通知。
6.3 本網站內容僅為提供一般性資訊之目的,不構成任何專業建議。
6.4 我們不保證本網站得持續不間斷地供用戶使用。

第七條 超連結與第三方網站
本網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網站之連結。我們對第三方網站之內容不負任何責任。提供連結並不代表我們對該等網站或其所提供服務之認可。

第八條 責任限制
8.1 除法律所不允許排除或限制之責任(例如因我方過失致用戶死亡或人身傷害)外,對於下列損失,本公司概不負責:
8.1.1 非於締約時可合理預見之損失;
8.1.2 非因我方違反本條款所致之損失;
8.1.3 商業性損失及對非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交易之用戶所造成之損失。

第九條 不可抗力
對於因罷工、災難、網絡故障等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之事由所導致未能履行本條款,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
第十條 第三方權利
非為本條款當事人之任何第三方,無權強制執行本條款之任何規定。

第十一條 條款之變更
本條款最初制定於2024年10月20日。我們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。修訂後,用戶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同意該等修訂。用戶有責任定期查閱本條款以了解任何變更。

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
12.1 我們致力於迅速且有效地解決任何爭議。
12.2 若用戶有任何不滿,請即時聯絡我們。
12.3 因本條款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訴訟,應向用戶住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起。住址不明時,應依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定,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。
12.4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準據法。